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