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专题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由以下各部分内容组成: 第二十四条 交强险业务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获得经营资格的时间、公司为保证交强险的准确核算采取的措施、报告期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层对交强险损益情况的分析包括管理层对报告期交强险业务结构、收入和赔付情况、费用结构(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表附注包括: 第二十七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