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收入、费用的认定结果和分摊标准。如确有需要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对交强险损益的影响,并于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引用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