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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发布后2个月内将公司制定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填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审核后加盖财务会计部印章表示认可备案。

中国保监会认为公司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将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备案的《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向当地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