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进行费用的认定和分摊。《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并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