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十八条 在资金未单独运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分摊。 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引用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