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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事…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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