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