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向单位、个人摊派;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