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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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