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