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