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