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