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