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禁止罪犯担任教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