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