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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办理离开机构手续,并出具离开机构确认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

导致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消失,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侵害危险状态已解除,监护人可以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有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转为长期监护;

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关系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