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监护缺失的;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
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