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上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提供个性化关爱服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 第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开展服务应当遵守建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 对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