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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上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设立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