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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