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期货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