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