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