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