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