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