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