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以下信息:

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委托的期货公司、产品管理人等;

交易和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

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除前款规定应当报告的信息外,高频交易者还应当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