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