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