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