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