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