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