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