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任职人员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任职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应当按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