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书; 任职条件表; 任职人员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