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