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