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 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