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直接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报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关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