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
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
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变更名称;
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