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应当每年对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经营状况、履行对期货公司承诺事项和期货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评估报告通过期货公司报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