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