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停业决议文件; 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