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决议文件;

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任职条件证明;

期货公司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