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发起协议;
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
公司章程草案;
经营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其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说明;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相关任职条件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场地、设备、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境外股东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与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