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政策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