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D类:

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超范围经营;

占用、挪用客户资产;

开展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恶意规避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隐藏违规事实等。